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蔡淑娟 被告 黃鈞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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