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顏村旺 被告 李泰明
李凱益 上列被告李泰明、李凱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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