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陳財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茂松王旭祥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各新臺幣(下同)180萬元、24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黃茂松、王旭祥,擔保物之總價值為1,787,670元【計算式:8,100元×(203.89+
16.81)平方公尺】,擔保物之價額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揆諸上開規定,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7,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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