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敏皇工程有限公司黃少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1,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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