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峻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廷 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1,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