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債權人 陳英斌 債務人 陳沅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1006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3年7月11日│500,000元│103年7月11日│103年7月11日│AB0000000│├──┼───────┼─────────┼───────┼──────────┼────────┤│002│103年7月12日│500,000元│103年7月12日│103年7月14日│AB0000000│├──┼───────┼─────────┼───────┼──────────┼────────┤│003│103年8月4日│300,000元│103年8月4日│103年10月17日│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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