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邱勝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98年7月30日│24,700元│DM0000000││││直簡易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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