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0號聲請人 詹月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錫卿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元│DE0000000│99年5月15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2│陳錫卿│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元│DE0000000│99年6月15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3│陳錫卿│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00,000元│DE0000000│99年7月15日││││用合作社八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