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乙○○被告三通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三通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董事委任關係或股東身分存否之訴,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