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華構 │萬泰商業銀行 文山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貳萬玖仟捌佰元│PV00一一八九│││││分行│││六││├─┼─────────┼─────────┼───────────┼────────┼────────┼──┤│2│ 彭桂英 │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元│BV000九九0│││││分行│││七││├─┼─────────┼─────────┼───────────┼────────┼────────┼──┤│3│ 陳隆華 │萬泰商業銀行銅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捌萬元│0000000│││││分行│││││├─┼─────────┼─────────┼───────────┼────────┼────────┼──┤│4│ 徐富美 │苗栗郵局│九十一年三月九日│捌萬叁仟壹佰元│P0000000││├─┼─────────┼─────────┼───────────┼────────┼────────┼──┤│5│徐富美│苗栗郵局│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壹拾萬元│P0000000││├─┼─────────┼─────────┼───────────┼────────┼────────┼──┤│6│劉煅英│萬泰商業銀行苗栗│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叁萬陸仟元│BS00一一四0│││││分行│││三││├─┼─────────┼─────────┼───────────┼────────┼────────┼──┤│7│劉煅英│萬泰商業銀行苗栗│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陸萬叁仟伍佰元│BS00一一四0│││││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