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3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琬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琬瑜於民國110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7日止累計134,066元正未給付,其中132,488元為本金;1,5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琬瑜於民國110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7日止累計68,224元正未給付,其中67,074元為本金;1,1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琬瑜於民國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7日止累計232,751元正未給付,其中226,353元為本金;6,3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琬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07日止累計82,996元正未給付,其中82,245元為消費款;75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53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2488元黃琬瑜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6353元黃琬瑜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7074元黃琬瑜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2259元黃琬瑜自民國111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59986元黃琬瑜自民國111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