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48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45條規定,同法第239條之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妨害家庭乙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乙○○、丙○○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及相姦罪。惟告訴人甲○○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具狀並於翌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收文章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頁),檢察官本應處分不起訴,竟仍於97年8月11日以97年度偵字第16489號對被告2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