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張炳煌 之債權人,張炳煌於96年12月間死亡,繼承人為其手足即 張丙松 等6人,嗣張丙松於101年12月間死亡,為瞭解被繼承人張丙松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D.讓售案件帳卡影本、民眾日報公告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民事裁定查詢資料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