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標的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標的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