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發查偵字第一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因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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