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且其中編號壹及編號貳之罪,應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不合,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且就編號一及編號二之罪,定其執行刑為八月又十五日。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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