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64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君芳 債務人郭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柒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其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