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謝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利診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月薪30000)×12×10=3,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再依勞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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