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邱顯煥 相對人 林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瑞國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向聲請人邱顯煥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105年5月17日償還,逾期按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付違約金,相對人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上開債務之擔保,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借款契約書正本一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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