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30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1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64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