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玟錡 律師被告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㛳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47,893.51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
6年5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牌告匯率4.40
3計算,折合新臺幣7,695,975元(即人民幣1,747,893.51元×
4.403=新臺幣7,695,9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5,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