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林天立 被告 李文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該院認無管轄權,而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前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