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林奇田 被告 陳枝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00元(計算式:420×315=132,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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