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宇宸 被告 劉士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