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明進,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足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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