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43號原告 李忠運 以上原告與被告 李小玲 (AIDARAHMAWATI)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之原因事實。
二、結婚證書。
三、被告印尼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