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85號聲請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陳玉如因與相對人 顏茂雄 等六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玉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