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蔡國文 上列聲請人蔡國文因與相對人 許世長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國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提示日期為何?
三、請提出借款新臺幣伍萬元(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約定清償期為何之證明;如無約定清償期,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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