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偉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天韻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