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3號原告 許耀宏
吳金雲 被告 周志達
唐明芝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