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王宏正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簡大翔 律師被告 吳怡璇 上列被告王宏正、吳怡璇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7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鍾邦久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