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王和榮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被告 王永在 被告 顏福生 被告 顏金印 被告 顏文全 被告 王瑞霖 被告 范春木 被告 王偉勝 被告 王阿立 被告 王正皇 被告 王網 被告 王珠英 被告 林王梅珠 被告 顏李美 被告 顏秀琴 被告 顏慶德 被告 顏慶郎 被告 顏秀月 被告 唐水聖 被告 王竹杉 被告 王世記 被告 王世輝 被告 王世献 被告 王惠弘 被告 王柯碧雪 被告 王聖文 被告 顏漢仁 被告 顏志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48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3,341.23平方公尺×1/16(原告權利範圍)=626,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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