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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