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紀大維 送達代收人 張淳蒸 被告 楊元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元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即聲明二部分),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