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范皓翔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