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楊力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楊力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50,000元│AQ0000000│106年12月16日││││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