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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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宏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黃宏森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八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