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優先受讓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黃錦盛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被告 林武麒
許麗雪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益 被告 陳家慶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受讓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其聲明之請求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係新臺幣貳佰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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