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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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正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25日106年度審簡字第74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014號;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自白犯罪,原審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石正鈞犯刑法第14
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勘驗警方蒐證錄影光碟製作之筆錄1份及錄影畫面擷圖19張(見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號卷第76、77至83、87至99、139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審酌科刑範圍時,未充分考量被告係當場反覆多次以「哩加ㄌㄢˇㄋㄨㄚˊ」、「哩ㄇㄟ齁挖幹」、「幹你娘衝三小」、「幹你老母」(臺語)等穢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即告訴人 孫培鈞 ,且被告迄今未能深切檢討其言行態度,從而未獲告訴人之和解與原諒,原審僅量處拘役40日,顯然過輕;又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除同此意旨外,另認被告有以口水、鼻涕及口中檳榔汁等穢物向告訴人面部故意噴吐,亦請一併斟酌,爰依法上訴,請求更為適正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
㈠、按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量刑時業已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恣意對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口出穢言,貶損告訴人孫培鈞之人格名譽,亦妨害警員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因病無法工作、離婚、尚須扶養母親、罹患精神病的哥哥及1名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從一重論以侮辱公務員罪,並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準此,原審量刑時,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上訴意旨所指摘之被告犯罪手段、未獲告訴人原諒與和解等部分),而為刑之量定,上開量刑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尚稱妥適,難認有何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之違法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予維持,故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核非可採。
㈡、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述告訴人認被告同時有以口水、鼻涕及口中檳榔汁等穢物向告訴人面部故意噴吐部分,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說明因告訴人此部分指訴尚乏積極證據佐證,而就該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且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可知被告於案發時地與告訴人對話時,固確有流鼻涕、口嚼檳榔,口中之檳榔汁並於其大聲講話時不慎噴濺出來等情形,然未見其有故意朝告訴人臉部噴吐之舉,此有前引本院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實難認本案被告另有故意朝告訴人臉部噴吐口水、鼻涕、檳榔汁等物之行為,上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同非可取。
㈢、綜上,檢察官所執前揭上訴理由,均非可採,是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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