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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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58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乙○○」為被告,然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資料,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跟我借錢買保險,買機車完全沒有在付過錢。」等語,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元」,請勿僅描述事實,否則仍非合法聲明)。

三、原告究係請求返還機車或返還借款,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四、應陳報之事項: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並提出本件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據、匯款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相關文件)。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趙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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