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安輪機車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江漢清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安輪機車行即江漢清不罰。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本條例之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次按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於公路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分別載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駕駛人甲○○駕駛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安輪機車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96年7月13日凌晨0時36分許,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號時,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3,600元,並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沒入車輛,於法應無不合。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對於駕駛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輕型機車,於96年7月13日凌晨0時36分許,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號時,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於公路之事實,並無異議,然表示:上揭車輛已經安輪機車行於89年9月22日出售轉讓予當時設於臺北之元聖機車行,並經安輪機車行於92年11月5日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安輪機車行於警舉發上開違規行為時已非前開機車之所有人,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甲○○於96年7月13日凌晨0時36分許,騎乘已經辦理報廢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號時,經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掣開臺北縣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臺北縣警察局96年
7月13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卷第8頁),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二)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按車輛為動產,其所有權之得喪變更非以登記為要件,只須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動產,其所有權在法律上即已移轉。而交通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乃交通監理機關為了管理龐大之車輛及交通安全所為之行政管理,與真正所有權狀態未必一致,尚不能以車籍登記名義作為認定所有權歸屬之唯一依據。訊據證人即元聖機車行負責人乙○○到庭證稱:其確實有向受處分人購買4輛機車,但是確實時間忘記了,只記得90年3月間其要結束營業時,其僱用的師傅 林有財 向其購買上揭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並表示要向江漢清辦理過戶,92年間,受處分人因收到前揭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違規舉發單,乃催其儘快辦理過戶事宜,而其乃轉催請林有財儘速辦理過戶,惟林有財始終未與受處分人聯繫辦理過戶事項,其遂請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江漢清直接就上揭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等語綦詳(見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卷第29頁),並有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卷第6頁),足見受處分人與元聖機車行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訂立買賣契約後,已將上開車輛交付予元聖機車行,該車即應歸元聖機車行所有,受處分人已非該車輛之所有人無訛。參以證人乙○○與受處分人間並無何恩怨或利益糾紛,亦經證人乙○○當庭陳述明確(見本院96年度交聲字第877號卷第30頁),衡情證人乙○○應無甘冒偽證罪刑責,故為不實證述之理。此外,復查尚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受處分人有何違規之情事,原處分機關遽以其為車輛所有人加以處罰,即難認為允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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