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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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辛○○
壬○○甲○○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庚○○癸○○戊○○己○○丑○○子○○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投資款訴訟,並聲請先行調解,而未繳納裁判費,嗣因調解不成立,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以99年度補字第50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