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5號上訴人神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9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