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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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24號
原告 鄭伊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經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見原告112年10月4日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