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宋佩儀 被告 林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美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宋佩儀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孫偲綺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