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71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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