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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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金偉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