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郭秋碧 臺北市○○○路○段○○○號3樓
俞諺 附民被告 李明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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