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弘澤選任辯護人徐維宏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