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3號債權人裕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玲玲 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得勳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請求對象應為系爭公司而不應包括系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